合规战“疫”2.0|新型冠状病毒疫情相关公益慈善与捐赠问题汇编150问
疫情当前,在深圳市基金会发展促进会的指导与支持下,深圳市社会公益基金会携手植德律师事务所,于2月3日紧急启动《新型冠状病毒疫情相关公益慈善与捐赠问题汇编150问(公众普适版)》的编写工作,并于2月6日首次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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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大家有任何疑问、完善建议,或者需要寻求帮助,请根据附件中各家机构所提供的联系方式直接联系。
一、前言与概述
二、慈善与公益组织
三、慈善募捐
四、慈善捐赠
五、慈善财产与保值增值
六、慈善服务与项目开展
七、专项基金、慈善信托、公益创投
八、信息公开
九、慈善捐赠税务问题
十、监管与法律责任
十一、附件
二、慈善与公益组织
11.慈善组织能否收取管理费?管理费用应如何确定?
本次疫情中,很多网友对慈善组织从捐款中扣除部分款项作为管理费的行为表示不解。慈善组织的管理费用是指慈善组织按照《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规定,为保证本组织正常运转所发生的各项费用,包括人员的工资、住房公积金、办公费、水电费、物业管理费、差旅费等费用。《慈善法》也肯定了慈善组织可以收取一定的管理费,但需遵循管理费用最必要原则,厉行节约,减少不必要的开支。《慈善法》规定,慈善组织中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基金会年度管理费用不得超过当年总支出的百分之十,特殊情况下,年度管理费用难以符合前述规定的,应当报告其登记的民政部门并向社会公开说明情况。慈善组织中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社会团体和社会服务机构年度管理费用不得高于当年总支出的百分之十三。慈善组织中不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基金会以及不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社会团体和社会服务机构,其年度管理费根据上年末净资产的数额确定,年度管理费用最高不得超过当年总支出的百分之二十。慈善组织的年度管理费用低于 20 万元人民币的,不受上述比例限制。值得注意的是,实践中很多基金会的管理费都未超过百分之十,例如,深圳市社会公益基金会在支持此次抗击疫情公开募捐中,选择不收取管理费。此外,若捐赠协议对单项捐赠财产的慈善活动支出和管理费用有约定的,应当按照其约定执行。
(依据:《关于慈善组织开展慈善活动年度支出和管理费用的规定》第5条、第7条、第8条、第9条、第11条;《慈善法》第60条)
13.在疫情期间,医院可以向社会公开募集医疗物资吗?
在此次疫情期间,由于医疗物资紧缺,不少医院直接发起了网络求助,向社会公开募集物资捐赠。然而,医院不是慈善组织也不具有公开募捐资格,因此不能向社会公开募捐医疗物资。但医院参与抗击疫情这一重大公共卫生事件本身属于慈善活动的范畴,可以与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慈善组织合作公开募捐,募集抗击疫情所需的款物。此外,向医院捐赠医疗物资并非都属于慈善捐赠,根据《慈善法》相关规定,捐赠人可以通过慈善组织捐赠,也可以直接向受益人捐赠,因此公益性非盈利医院可以直接接收慈善捐赠的医疗物资。当然,捐赠方仍然可以根据《合同法》与医院签订捐赠合同,但捐赠方也不能据此获取公益事业捐赠票据。
(依据:《慈善法》第35条、第111条)
三、慈善募捐
24.企业或个人如何合法合规的为抗击新冠肺炎疫情,开展公开募捐?
不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企业或者个人,基于抗击新冠肺炎疫情这个慈善目的,可以与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慈善组织合作,由该慈善组织发起公开募捐并管理募得款物,企业或个人可以参与联合募捐。
(依据:《慈善法》第26条)
六、慈善项目与服务开展
75.将抗击疫情急需的物资直接提供给需求方,与通过慈善组织进行分配的区别是什么?哪一种更优化?
直接提供给需求方,可以加快物资传送速度;但捐赠人无法享受法律规定的权益。通过慈善组织进行分配,能兼顾公平性和慈善行为各个环节的规范合理性,但因各方核查,通过慈善组织捐赠的周期相对较长。但企业或个人通过慈善组织进行捐赠时,可以获得捐赠票据、享有税收优惠。捐赠方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进行选择。
七、专项基金、慈善信托、公益创投
88.在此次抗疫过程中,一些企业或个人选择设立专项基金、慈善信托,没有选择设立基金会的主要原因是什么?
企业或个人,发起设立基金会要求原始资金最少不低于200万元人民币,且需是到账资金,并配备专职工作人员,有固定的住所,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等,而且设立手续多,流程较长。 相比而言,专项基金、慈善信托的设立流程及运作相对简单。可以为抗击新冠肺炎疫情争取关键时间,并提供高效、可持续的社会问题解决方案。
(依据:《基金会管理条例》第8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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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有一个冬天不会过去,没有一个春天不会到来。
仅以此汇编为参与抗击疫情的公益同行们,奉献一份力所能及的理性支持。此次疫情一定会深刻改变中国的慈善组织的运作方式,中国慈善行业也必将朝着更加公开、透明、专业、高效的方向迈进。
编写团队
感谢以下主要参与编写单位和专家顾问在编写过程中提供建议和支持:
指导单位:深圳市基金会发展促进会
学术顾问:金锦萍-北京大学法学院非营利组织法研究中心主任
编写单位:深圳市社会公益基金会,植德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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